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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拒绝殡葬垄断
作者:webmaster
      殡葬行业的暴利已为人诟病多年,各种乱象层出不穷,“阴宅”甚至贵过“阳宅”。短短几年,墓地价格上涨几倍乃至几十倍,国内有些城市的公墓价格甚至已被炒至每平米超过10万元。不仅仅是墓地,跟殡葬相关的各种产品、服务价格也都越来越高,且越来越离谱,百姓大呼“死不起”。殡葬业更是连续多年“荣登”暴利行业排行榜,殡葬服务已离公益性服务行业愈行愈远。
      在公众印象中,殡葬业是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独家经营,舆论也将殡葬暴利的根源总结为“一家垄断、缺乏竞争”。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准兴建殡葬设施。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要由县级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要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这几项规定授予了民政部门在殡葬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权。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殡葬用品和殡仪服务的前置审批。目前,除了火化环节,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经营基本开放。然而民营资本的进入也并没有改变殡葬行业缺乏竞争、服务价格畸高的局面,他们多数与国有殡仪馆、墓地结成了价格同盟,反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再者,虽然现在殡仪馆对花圈、纸钱等丧葬品放开了,但棺木、墓碑等“花钱多”的丧葬品则尚未对市场开放,换句话说等于殡仪馆、墓园和供货商形成自然垄断。就拿已经放开的花圈、纸钱等丧葬品来说,丧事来了丧属也是没心情去置办这些的。这也从侧面形成了殡仪馆对这部分丧葬品的变相垄断经营。而且“免费基本殡葬服务”的推行也令公众质疑,是否会让殡葬服务在“公益”的名义下进一步强化垄断,这也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
      相信大家经常会看到类似新闻,如在某些医院,病人还在抢救室抢救,数家殡仪服务公司的业务员已接到“通知”守候在抢救室门外;而打电话通知殡仪服务公司的“线人”每次会获得一笔信息费。殡葬服务行业竞争“战场”已转移到医院。有媒体报道,在医院的ICU病房,病人还没死亡,就有殡仪服务公司上门“洽谈”业务。
      与此同时,不遵守行业规范的公司还在价格上做文章:对价格透明的殡葬用品,他们故意降低价格吸引客户,而对价格不公开或客户不了解的项目,则肆意抬价。因为客户不知情,往往多花了钱还不知道;有公司先用低价骗到客户,等开始运作了又假借各种理由增加收费项目,客户往往“哑巴吃黄连”;如果客户意见较大,这些公司中途就以甩手不干要挟。
      殡葬业当前的种种乱象,其根本原因不是出在市场。因为,市场中如有一家高收费,那总有另外一家低收费的可以选择。但是,现实是殡葬业属于社会福利机构一家垄断经营,如果它不仅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且还借此捞钱,普通公众还能去哪儿找第二家?垄断产生暴利,殡仪馆几乎垄断了所有殡葬及其用品的经营,原本是一项公益性事业,结果却演变成为标准的垄断行业。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是因为:
      (一)行业管理和企业经营一家亲。殡仪馆由地方民政部门作为福利机构登记,民政部门自己管理;一些公墓也由地方民政部门出资兴建、销售和管理,仍然是自己收钱、自己管理。公益事业的管理者,事实上已经成为殡葬业暴利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民政部门以殡葬行业具有公益性服务的特点,不具有充分市场化的特征为由拒绝放开管制。
      (二)价格难管理。殡葬业价格管理分三种形式:一是政府定价,包括遗体火化、遗体接送、遗体抬运费、骨灰寄存;二是政府指导价,包括灵堂租用、恒温棺出租、火葬场休息厅服务费、骨灰防腐费、遗体整理、骨灰暂存、骨灰安葬、灵堂布置、公墓、骨灰格位、骨灰容器等;三是市场调节价,包括花圈出租、鲜花出租布置等。政府定价的部分由于政府定价程序中的成本监审存在缺陷,容易让垄断企业钻空子导致定价偏高,并且像这些独家垄断企业根本不把价格部门放在眼里,往往给他们定了个天价,他们还觉得定价太低。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对企业价格的控制基本上是形同虚设。
      要改变目前殡葬业局面,尽快适应人民群众对殡葬业这一特殊服务的需求,最好的方法就是从管理体制到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殡葬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分。建议做法如下:
      首先,市场经营,社会运作。长期以来,受部门利益的驱使,我国殡葬服务在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上,一直没有理顺,这是导致殡葬服务演变成为具有某种特许经营和垄断性质的“暴利行业”的主要原因。要彻底打破殡葬服务的垄断局面,必须把基本殡葬服务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推向社会,引入民间资本,建立完善适度、有序竞争的机制,实行社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努力提高殡葬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完善组织,回归公益。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殡葬服务组织机构,是做好殡葬服务社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的基础保障。殡葬服务组织机构无论由民间主办还是由政府主办,区别仅在于其殡葬服务的主体不同,而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不会改变。根据国际惯例,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相对应的公益性组织机构,统称为非营利组织。无论是政府部门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还是民间办的公益性组织,两者都应按照非营利组织的规则对其运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第三,加大投入,提供激励。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是确保非营利组织提供高质量殡葬服务的源泉和动力。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决定了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这就有必要建立以公共财政补贴为主体的激励机制,让殡葬服务机构根据其提供服务的种类、性质以及社会评价情况等,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框架内,通过服务外包(殡葬服务社会化)、政府采购(公共财政补贴)和适度有序竞争机制,获取合理的收益性源泉和动力。 
      第四,社会监督,完善机制。建立完善以社会监督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是确保殡葬服务能够在公益属性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应在社会公众自发监督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构建起健全完善的以社会监督为主体的殡葬服务运行监督机制。
      最后,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实行绿色殡葬。所谓的“绿色殡葬”是指草坪葬、树葬、花坛葬、海葬等新型葬式,相对于传统的土葬,绿色殡葬显然要更“环保”,而且又节省丧葬支出,然而“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则是推行的最大障碍。“天价”殡葬费的产生,与中国人的鬼神文化、忠孝文化、面子文化也不无关系,实惠的“绿色殡葬”往往被视为“没面子”,因而选择者寥寥。因此转变思想观念很重要。毕竟人均耕地面积少我国的国情,尤其在大城市更是寸土寸金。公众对此还需要一个适应和接受的过程。
发表于:2020/8/18 8: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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